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取得学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两周内既不请假也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接受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发给研究生证、填写学籍登记卡,取得4166am金沙信心之选研究生学籍。
第五条新生的健康复查由学校指定医院负责。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者,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如本人在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而擅自离校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期满并经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向研究生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在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或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者道德败坏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按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有关学籍处理办法按《4166am金沙信心之选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第十三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4166am金沙信心之选考试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和《4166am金沙信心之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研究生应该休学的,经批准后可办理有关手续休学。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总年限内。
因病、出国、生育或其它原因休学累计时间,硕士生以一年为限,博士生以二年为限。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批准书中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予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完成学业,确因患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认定)或其它特殊困难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受理转学申请。我校接收外校研究生转入的基本条件是具有国家批准的研究生院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按专项计划招生的;
3.招生时与学校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书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在校研究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但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本校的,除按第二十二条办理手续外,还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交该生学习期间的成绩单以及原学校对该生在校期间的鉴定。经我校研究生院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按学校规定学习成绩不合格的;
4.培养单位经过考试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5.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含休学时间在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8.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退学应由校长会议决定,并经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研究生有权在规定时效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退学研究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不予发放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由学校就业中心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就业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一般最长年限为三年,因各种原因休学的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四年,非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五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六年。
第三十一条确因学业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在每年的十一月份受理申请,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否则不得提前答辩。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毕业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三年内,研究生通过补作论文、修改论文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硕博连读生及提前攻博的硕士研究生转博后按博士生学籍处理。转博后中期考核不及格或因病(由学校指定医院负责检查并出具证明)无法完成博士学习者,可申请转为相应专业硕士生,经批准后按硕士学籍处理。
第三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每年向省教育厅申报一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第三十八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按学校规定管理。其福利待遇按定向、委托协议书办理。
第三十九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专业、出国或者继续深造者,须定向、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故受到退学或其它学籍处理,由学校通知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根据考生来源及协议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一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一律按协议派遣至定向、委托单位工作,由学校将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学籍档案寄给定向、委托单位。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4166am金沙信心之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166am金沙信心之选研究生院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