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主要包括: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浴锅,烘箱、电阻炉(马弗炉)、电磁炉、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电热水壶、微波炉等。
第二条 各学院(系)、直属单位及实验人员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加热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杜绝违规操作。
第三条 使用加热设备的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 使用加热设备的实验室应充分考虑用电安全。使用大功率加热设备,电力负荷不足的,应与后勤保障部协调解决后方可安装调试;对于意外停电可能造成的危险应充分考虑并加以防范。
第二章 加热浴锅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使用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后才能通电。
第六条 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 加热浴锅在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第八条 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九条 要保持浴锅清洁,按期洗刷、防止生锈和防止介质泄漏或漏电。介质要经常更换。如较长时间停用,浴锅中的介质要妥善处理。
第三章 烘箱及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烘箱及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化学品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不能放置冰箱、气体钢瓶等设备,不得堆放杂物。烘箱的进风口和出风口位置应保持通畅,热风出口及上方应避免任何形式的布线。应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旁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设备旁醒目位置,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确保使用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须加强观察,一般至少每隔10~15分钟应观察1次,或有实时监控设施,严禁无人监管运行。使用中的烘箱、电阻炉须标识使用人姓名。
第十三条 在加热设备中放置物品严禁遮挡测温元件。严禁将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置于普通烘箱中加热,以免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如特殊情况确需加热上述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在真空烘箱中进行加热,并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电阻炉时试样应放在炉膛中间,整齐放好,切勿乱放。禁止向炉膛内灌注任何液体;不得向炉膛内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将沾有水和油的试样放入炉膛;不得用沾有水和油的夹子装取试样。电阻炉使用时切勿超过其设定的最高温度。炉门开启时间应尽量短,以延长电炉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 经常保持设备内及周围环境清洁。泄压盖或散热板等附近不能放置任何物品,注意其容易发生危险的范围内人员和其他事物的安全。
第十六条 烘箱、电阻炉不可使用接线板供电。从加热设备内取出试样时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防触电;装取试样时要戴专用手套,以防烫伤;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触摸开启的加热设备及周围的试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在对设备进行检修、修理之前须关闭电源。检修与修理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四章 明火电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应使用密封电炉、电陶炉、电磁炉等加热设备替代。确需使用明火电炉进行实验的,须按照《4166am金沙信心之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交保〔2015〕1号)的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明火电炉的实验室,必须在使用场所配备灭火器、沙桶(箱)等灭火设施。
第二十条 明火电炉使用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易燃杂物,确保明火电炉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明火电炉责任人必须对明火电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章其他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磁炉加热液体时,液体不可加的过满,避免液体沸腾外溢。
第二十三条 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应摆放在烙铁架上,防止烙铁头引燃物品或有其它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电磁炉、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电热水壶、微波炉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二十五条 不得将刚使用完毕的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立即收纳起来,应搁置到室温后再进行收存。
第六章 加热设备的报废
第二十六条 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期限一般为12年。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虽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应及时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超过使用年限,但状态良好确需继续使用的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每年对其安全状况进行年检,确保加热设备工作状态良好,《4166am金沙信心之选加热设备安全状况年检记录表》(格式附后)由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超过使用年限最多延长4年,之后必须报废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